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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为什么比「正确」更强:斯宾诺莎论共同概念

第八篇留下了一个没答完的问题。

它确认了「理解是一份力量」,也确认了这份力量按第七篇的条件可以构成替换。但它没说清:那些更强的观念,究竟是哪一类观念?

这一篇给出斯宾诺莎的答案。答案的名字叫共同概念(notiones communes)。

一、一条看起来很形式化的命题#

《伦理学》第二部分第三十八条:

E2P38:Illa quæ omnibus communia quæque æque in parte ac in toto sunt, non possunt concipi nisi adæquate.

(凡是为一切事物共有、并且同等存在于部分与全体之中的东西,都不能不被充分地理解。)

æque in parte ac in toto——同等存在于部分与全体之中。这个限定语是整条命题的关键,稍后再说。

先看它的推论:

E2P38 推论:Hinc sequitur dari quasdam ideas sive notiones omnibus hominibus communes.

(由此得出:存在着某些一切人所共有的观念或概念。)

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它是一个存在断言。它不是「你应该去追求共识」,而是「有一类观念,一切人共有」。

二、那个限定语在排除什么#

第一节把 æque in parte ac in toto(同等存在于部分与全体之中)留到后面说,现在补上。这个限定语不是修饰,它承担了排除工作。

设想一个只为整体所有、而不为部分所有的性质。例如某个特定物体的特定形状:整体有它,切下一块就没有了。这类性质依赖于特定的配置——它属于这个组合,不属于构成这个组合的每一块。

共同概念按 E2P38,要求的是一种在部分与全体中同等存在的性质。斯宾诺莎常举的例子是广延与运动:一块石头有广延,它的任何一部分也有广延;整体在运动,部分也在运动。

区别就在这里:

  • 依赖配置的性质:只有整体有,部分没有。它随配置而变,所以关于它的观念是局部的、可错的。
  • 同等存在于部分与全体的性质:切到哪一层都一样。它不随配置而变,所以关于它的观念不可能只把握到一半。

这就是为什么它能被充分地理解——不是因为它简单,而是因为它没有一个「只属于整体」的部分会被漏掉。

而「不会被漏掉」,正是第三篇给「充分观念」下的判据。所以 E2P38 并不是一条新原则,它是把「充分」这个标准套到一类特定性质上,然后发现这类性质必然满足它。

三、为什么它比别的观念更强#

回到第八篇的问题:什么观念能强过由外部原因产生的被动情动?

按第四篇,我们的观念通常是混乱的——它们更多地指示我们自己身体的构成,而不是外物的本性(E2P16 推论二)。也就是说,日常观念带着个人标记:它记录的是「我被怎样触动了」。

而 E2P38 说的那类观念不同。它的内容是「一切事物共有的东西」。因为共有,它就不携带任何个人的特殊构造。 这正是它比别的观念强的原因——按 E3P11,观念的力量来自它增加思考力量的程度;而一个不随个人状态而变的观念,不会因为你的疲惫、处境、情绪而失效。

斯宾诺莎在同一条的证明里给了理由:这类观念的起因不在你这个具体身体的情状里,所以它不能被「部分地」把握。

然后是第三十九条,把范围收窄到「人」这一侧:

E2P39:Id quod corpori humano et quibusdam corporibus externis a quibus corpus humanum affici solet, commune est et proprium quodque in cujuscunque horum parte æque ac in toto est, ejus etiam idea erit in mente adæquata.

(凡是人体与那些通常作用于人体的外部物体所共有、并且同等存在于它们任何一部分与全体之中的东西,它的观念在心灵中也是充分的。)

第三十八条讲万物共有,第三十九条讲人与外物的共有。两者合起来,共同概念的来源就清楚了:它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来自你与外部世界之间真实存在的共有结构。

四、斯宾诺莎自己给它命了名#

第四十条的附注一里,斯宾诺莎点明了这一整段要建立的东西:

E2P40 附注一:His causam notionum quæ communes vocantur quæque ratiocinii nostri fundamenta sunt, explicui.

(至此我已说明了那些被称为共同概念、并且构成我们推理之基础的观念的来由。)

ratiocinii nostri fundamenta——我们推理的基础。

这句话回答了一个很实际的问题:为什么有些推论是可靠的?按斯宾诺莎,可靠的推论必须从充分的观念出发,而共同概念是这类观念的来源。

五、第三种知识与第二种知识#

紧接着的附注二,是全《伦理学》里最著名的一段之一。斯宾诺莎在那里把认识分成三类:

E2P40 附注二:III° denique ex eo quod notiones communes rerumque proprietatum ideas adæquatas habemus … atque hunc rationem et secundi generis cognitionem vocabo. Præter hæc duo cognitionis genera datur … aliud tertium quod scientiam intuitivam vocabimus.

(第三,最后,从我们拥有共同概念和关于事物性质的充分观念而来……我把这种方式称为理性,即第二种知识。除这两类之外,还有第三类,我们称之为直观知识。)

三类的次序是:

种类斯宾诺莎的称法来源
第一种意见或想象感官的、残缺混乱的个别印象;以及从符号得来的
第二种理性共同概念与事物性质的充分观念
第三种直观知识从某些神之属性的本质的充分观念出发

共同概念属于第二种。这个定位很重要:它意味着共同概念不是最高的一档,它上面还有直观知识。本篇只处理第二种,第三种要到第十三篇。

六、它不是什么#

这一节最容易出错,必须挡住几个误读。

它不是「共识」。 共同概念不是「多数人同意的看法」。E2P38 说的是「一切事物共有」——那是一个关于结构的判断,不是关于投票结果的判断。多数人的看法完全可能属于第一种知识(意见),也就是混乱的。

它不是「常识」。 常识是历史地积累的、随文化变化的;而共同概念按定义不随个人与群体变化。把两者等同,会立刻把这条命题读成一个保守的论证。

它也不是道德格言。 它极为抽象——斯宾诺莎举的例子是广延与运动这些最一般的属性。它不告诉你该怎么做,它说的是哪些观念不可能因为是你的而失效。

七、边界#

按前几篇的惯例,这里要划两条线。

第一,共同概念不承诺可及性。 命题说的是「存在着」这类观念,不是说每个人都实际拥有它们。第一种知识(意见与想象)足以支撑日常生活,一个人完全可能一生都停在那一层,而且并不会因此出什么明显的问题——这一点让它与「开悟」式的说法彻底分开。

第二,它不取消被动。 第四部分那个格局没有变:人的力量有限,能够被外部原因的力量无穷地超越。共同概念是一条路,不是一个结果。斯宾诺莎自己在第五部分末尾用了一句很克制的话来表述这条路的终点——那是第十三篇的题目。

八、下一站#

现在有了完整的链条:

  • 被动情动是观念不充分的情动(第三篇);
  • 它只能被相反且更强的情动替换(第七篇);
  • 理解属于力量那一侧(第八篇);
  • 而那份力量的来源,是不随个人状态改变的共有观念(本篇)。

但这套说法还留着一个没有交代的词:如果共同概念让我们「行动」,那「行动」在这里到底是什么意思? 前面一直在用「被动」和「行动」这两个词,却始终没有正面给后者下定义。

《伦理学》第三部分开头那三个定义里,第三个的后半句就是答案。下一篇处理它。


引用与延伸#

斯宾诺莎

已完结

第 9 篇,共 14 篇本文属于系列

「共有」为什么比「正确」更强:斯宾诺莎论共同概念
https://shirone.mysqil.com/posts/spinoza-d9-common-notions/
作者
_Will
发布于
2026-09-28
许可协议
CC BY-NC-SA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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